股东股权
来源:青岛公司法律师时间:2024-06-04 10:19:10
公司清算期间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组的情形下,股东如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直接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请求;在原法定代表人怠于起诉时,方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若清算组已经成立的,由于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职能类似与公司董事会,因此可首先向清算组提起书面请求。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阅读:
瑕疵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要受到什么限制?青岛公司法律师:王天楚
咨询电话:13969815863
联系邮箱:wangtianchu@126.com
执业律所: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12A层-15A层
法律专长:公司并购,股份转让,公司上市,企业改制